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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婚姻
1.婚姻制度
一夫多妻 新中国成立前,全县实行的是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。富贵人家纨挎子弟娶了妻还要纳一个或几个小妾,而贫苦的劳动人民娶一个妻子都很困难,有的娶不起妻子竞打了一辈子光棍。当时,男婚女嫁全凭“父母之命,婚约之言”。这样包办婚姻往往造成夫妻不和。男的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还可以再娶,而女人只好“嫁鸡随鸡,嫁狗随狗”,从一而终.男女婚姻还讲究门当户对,并借机索取身价彩礼。
冲客亲 女子订婚后,婚期未到,而未婚夫或公婆病重,择日提前迎娶,企图用“喜事” 冲散"邪气"有的是未婚夫病重,女子抱只公鸡拜堂成亲。有的女子冲喜之期即成寡妇.
童养媳 童养媳又称"团圆媳"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,将小女孩聘给婆家收养,待长大后“圆房”(结婚)童养媳的年龄多小于男方,少则几岁,多则十几岁.童养總在婆家多半受虐待.
指腹亲 亲戚或朋友之间,双方妇女都怀了孕,有的就预计,如生下一男一女,将来即为夫妇,就这样草率地定下了腹内胎儿的终生大事。
寡妇的“守节”与再嫁 女人丧夫,根据封建礼教、宗法观念,是不准再嫁的,这叫'守节'.“守节”的妇女被称为"烈女"“烈女”经地方官呈请批准,可立"节烈牌坊"据《旧志》人物篇烈女节中曾记下8名“烈女”,其中有1人被褒以“节烈冰霜”匾额.
寡妇再嫁,要冲破重重阻碍,如亲属的阻拦、社会舆论以及前夫家属的种种刁难.再嫁妇女被称为“二婚头”,改嫁时随带的子女被称为“带犊子”,倍受歧视与凌辱.
休妻 在封建家庭里,丈夫的权力至上,丈夫只要一纸“休书”即可让妻子离去.当时,休妻也叫“出妻”.出妻有7条借口,因而也叫“七出”:“无子,一也;淫洗,二也;不事舅姑、三也口舌,四也;盗窃,五也;妒忌,六也;恶疾,七也”(见《仪礼·丧脤》贾公彦疏).中华民国成立后,虽提倡婚姻自由,男女平等,但夫妻离异时,主动权仍在男方.如果是女子主动提出离婚诉讼,社会舆论则谴责妇女,称为"打罢刀".
一夫一妻 1950年,中央人民政府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彻底废除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之久的包办强迫,男尊女卑,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;规定禁止重婚、纳妾,禁止童养媳,禁止干涉婚姻自由,禁止买卖婚姻,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权利平等、保护妇女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。
1980年9月10日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继承发扬.
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,保留了其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,并增添了新的内容。根据新婚姻法规 定,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是:婚姻自由,一夫一妻,男女平等,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,实行计划生育。一夫多妻制虽被摧毁,但由于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,喜新厌旧. 充当第三者,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现象还存在。
1.婚姻登记
结婚登记 1911年以前,没有婚姻登记的规定.中华民国时期,曾提出过但没有实施。新中国成立后,规定男女双方结婚,必须具备法橄规定的条件,并且要履行规定的手续.法律规定的条件是: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;必须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齡,男方和女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者方能结婚;男女双方都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方能结婚;必须符合一夫一赛制,规定登记手续:男女双方亲自到乡(镇) 人民政府进行登记,领取结婚证书。
1980年11月11日以后,按民政部发布的《婚姻登记办法》办理.全县自1978年至1984年,登记结婚的人数分别为,4432对、5342对、6631 对、8939对、8890对、5508对和6104对.
离婚手续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,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0经查明双方确系自愿,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巳有适当处理时,即准于离婚,发给离娇证书.男女双方领取 离婚证书,婚姻关系即告解除。
夫赛一方要求离婚,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纠纷,对于这种婚姻纠纷,有两种解决方式.
一、由有关部门调解,帮助双方正确处理离婚问题,达成同意和好或齐同意离峤的协议.
二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法院先是调解,调解无效才准于离婚,既保障当事人离婚的自由权利,又防止轻率离婚。
全县自1978年至1984年,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数分别为152对、171对、146对、170对、141对、201对和108对.1984 年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数402对。
二、家 庭
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,大家庭较多,书香门第及富豪之家,以几世同堂共饮为荣.儿辈如提出分家,则被斥为"不孝"在大家庭中,家庭经济和家务的支配权,集中于家长,新中国成立后,大家庭逐渐解体,经济独立的小家庭日渐增多.
1909年,全县平均每户为8.4 人;1936年,全县平均每户为7人;1949年,全县平均每户为5.2人;到1984年,全县平均每户为4.2人.这种家庭规模缩小的趋势,以城镇为快,农村次之。
1984年,公主岭镇平均每户为3.2人,而人口密度较大的南崴子乡平均每户为4.3人.在城镇,基本上是两代人组成的家庭;在农村,两代人组成的家庭较多,三代人组成的家庭次之,三代人以上组成的家庭很少.
在旧社会,大家庭要分家,需由舅父主持,并请亲朋邻友及有威望者作中间人,当众立约.现时,农村尚有此俗.
年老无子者可领养子女,以兄弟之子为嗣的居多.抱养别人的子女的,俗称养子女.养子女遭宗族排挤,现已为社会承认,受法律保护.